分居期間所產生的債務離婚時按下列方式予以處理:如果能認定該債務為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由其自行承擔,如果能認定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則由雙方共同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妻子的債務丈夫要承擔嗎?
妻子的債務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丈夫需要承擔。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欠債務需要共同償還嗎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欠債務如果被認定為共同債務的,需要共同償還。具體是指: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認定為共同債務。
三、什么情況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呢
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一)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三)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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