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本質上是一種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法定要件,并且沒有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
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中,并沒有關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備案才能生效的強制性規定,僅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了辦理備案手續的時間要求,以及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九和九十條中分別規定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內容作為專利登記簿副本的登記事項以及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內容作為專利行政部門定期出版的專利公報的公告內容。
因此,無論是否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進行備案,都不會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說,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并不是法律的強制要求,備案只是國家對專利許可行為的一種管理方式。
那么,備案對于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有什么好處呢?
1、可以保障被許可人利益。
從《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九條和第九十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只有辦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手續后,專利實施許可的相關內容才能在專利登記簿副本上登記,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定期出版的專利公報上公告,如果不辦理備案手續,對于被許可人來說,在發生專利侵權糾紛時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2、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可以作為海關知識產權備案等相關手續的證明文件。
3、在發生專利侵權糾紛時,已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以作為被許可人要求訴前停止侵犯專利行為的重要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
(二)項規定,申請人提出要求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有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材料,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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