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章,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薪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章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薪資標準支付勞動者薪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章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克扣薪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薪資。不包括以下減發薪資的情況: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章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章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章的;
(4)企業薪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薪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薪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薪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薪資等。
根據勞動部《對〈薪資支付暫行規章〉有關問題的補充規章》(勞部發[1995]226號),“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薪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章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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