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服企業(單位)依法設置牌匾的,應向城市管理部門提供如下材料:
(一)設置牌匾行政許可申請;
(二)工商營業執照;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使用權證;
(四)承租協議;
(五)載體單位(人)同意占(使)用載體證明;
(六)房屋經營管理部門(人)同意證明;
(七)設計圖紙及設計說明。
法律依據:《哈爾濱市歷史文件名城保護條例》第三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下列行為,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征求哈爾濱市規劃部門意見:
(一)在歷史建筑上設置牌匾、空調散熱器、照明設備等設施;
(二)在歷史文化街區內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上設置牌匾或者戶外廣告;
(三)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設置臨時商服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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