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法定要件
根據刑法規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項要件。
關于“自動投案”的規定,根據最高法《解釋》和《具體意見》的規定,共有12種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具體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10)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2、自首行為的主客觀一致
司法實務中,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的,必須查明其主觀上是否有認罪、悔罪的態度,客觀上是否能表現除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以及供述時能否誠懇地配合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主觀上具有主動投案,積極配合偵查,對其犯罪事實能供認不諱即可,對其基于何種動機實施自首行為則可不必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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