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發明專利有三個要求和條件,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之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沒有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家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并記錄在申請日之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與申請日前現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指該發明能夠制造或使用,并能產生積極的效果。違反法律、社會公德、妨礙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依靠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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