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警處理不滿意可以攜帶申請書,然后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1、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在行政機關做出處罰決定后60日內,并規定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計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其侵犯合法權益的行政處罰,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2、《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一、哪些情況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非現場違法處罰可以申請復議的,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屬于機動車號牌被套用的;
2、協助司法機關偵察破案、追捕違法犯罪嫌疑人的;
3、車輛被盜搶期間發生的;
4、機動車辦理轉移登記后錄入的監控交通違法行為的;
5、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的;
6、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
7、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或標線與現場交通警察指揮不一致的;
8、其它依法不予處罰或免于處罰的。
對于非現場違法,基本都是通過電子眼抓拍判定,用戶申請復議查看記錄的視頻或者圖像,并且作為證據材料,并提供其它的輔助證明材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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