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轉讓手續;
2、因企業合并、合并或者重組而轉讓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轉讓手續;
3、依法判決轉讓商標專用權的,還應當辦理轉讓手續;
4、轉讓商標時,手頭需要轉讓近似商標;
5、商標轉讓或轉讓應當填寫轉讓申請商標申請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一、轉讓商標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一)用于兩種類似商品的商標,不得單獨轉讓。
商標注冊中指定該商標可用于兩種以上的商品時,如果它們屬于非類似商品,可以對每種商品的商標單獨轉讓,但如果它們屬于類似商品則應全部轉讓。如果分開轉讓就會造成同一商標在類似商品上有兩個商標注冊人同時使用,容易讓消費者產生誤解。
(二)聯合商標不能分割轉讓。
聯合商標是同一商標所有人基于經營需要而使用的系列商標,它具有標記近似特征。如果允許將聯合商標中的某一個單獨轉讓,也會發生兩個商標所有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的情況,造成商品來源混淆。
(三)屬于共同所有的商標,某一所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自行轉讓。注冊商標屬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有時,每個共有人如要轉讓屬于自己的那部分權益,必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四)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不得隨意轉讓。商標注冊人已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在許可期內如將其專用權轉讓給第三人,必須征得被許可人的同意;并且只能在解除原使用許可合同后,才能辦理轉讓注冊。
(五)轉讓注冊商標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其轉讓無效。商標權轉讓屬于要式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成立須依法律要求的形式。當事人自行轉讓注冊商標,應視為無效,商標局可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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