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職工工傷的認定標準,包括工作時間和場所內的事故傷害、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的事故傷害、履行工作職責時的意外傷害、職業病、工作外出期間的傷害或事故、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傷害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同時,突發疾病或在維護國家利益活動中受傷的職工也可視同工傷。對于曾在軍隊服役并因傷致殘的職工,舊傷復發也應認定為工傷。
法律分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拓展延伸
職工工傷認定程序及相關權益保障
職工工傷認定程序及相關權益保障是指在職工發生工傷時,根據一定的程序和標準來確定其是否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并為其提供相應的權益保障措施。工傷認定程序包括職工報告工傷、用人單位報告工傷、工傷認定委員會審查等環節,旨在確保工傷認定的公正性和準確性。相關權益保障涵蓋醫療費用報銷、工傷津貼、康復治療、傷殘評定等方面,以確保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職工和用人單位應了解工傷認定的程序和標準,及時報告工傷,并依法享受相應的權益保障,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結語
工傷認定程序及相關權益保障是確保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機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到事故傷害或其他相關情形,應被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程序包括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報告以及工傷認定委員會的審查,旨在確保公正和準確。相應的權益保障措施包括醫療費用報銷、工傷津貼、康復治療和傷殘評定等,以保護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和用人單位應了解工傷認定的程序和標準,并及時報告工傷,以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穩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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