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工程價款優先權,首先要正確認識“工程價款的內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三項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根據以上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包含了材料款、人工費等實際支出費用,但不包括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工程價款優先權制度是一種綜合考慮了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的利益,既賦予了承包人優先權,又對這種優先權的范圍進行了限制在直接支出,也就是限定在了工程成本的范圍之內。因此,對于工程價款優先權,出于理解方便我們可以理解為“建設工程成本”優先權。
一、簽墊資合同的注意事項
墊資施工一般包括:墊資施工、形象節點付款、工程竣工后付款等,對于施工企業具有較大的風險,因此需要充分了解發包人的資金、信譽等情況,充分利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認真研究招標文件;需要提醒大家招標在法律上屬于要約邀請,而投標是發出要約,發包人只要進行承諾,雙方合同即可成立。因此,投標之前一定要認真研究對方的招標文件,在報價、工程質量、項目成本、資金回收等方面進行可行性分析;
2、調查核實發包人的資信情況,尤其是首度合作的建設單位,更要慎之又慎,調查內容包括項目的真實性、注冊資金、項目資金來源以及到位情況、既往經營情況、履約情況、履約能力以及社會信譽等;
3、從程序上嚴格把好簽約關,重要項目組成評審委員會,簽約由法人掌控,逐條分部門研究,評估風險;
4、在正式的施工合同中約定墊資利息,否則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5、爭取在合同中要求對方提供付款擔保;
6、強調中間結算,不放棄竣工結算;
7、必要時,可以要求以物抵款,以房抵款;
8、充分利用法律規定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以下專章詳述),尤其注意約定付款的時間不要超過竣工后6個月:最高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中第4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二、承包人如果建設合同無效是否享有優先權
是可以享受優先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且工程質量合格,在總承包人或轉包人怠于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時,就其承建的工程在發包人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可以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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