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罪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刑法規定刑法第213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犯罪構成主體:一般主體,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情節達到犯罪標準的即構成本罪;客體: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主觀方面: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
(三)立案標準根據《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規定
(二))的相關規定,假冒注冊商標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量刑標準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于刑法第213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于刑法第213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五)其他問題1.關于“相同的商標”的認定: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2.關于“使用”的認定:指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3.關于“同一種商品”的認定:指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認定時,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為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4.關于“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1)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
(2)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3)改變注冊商標顏色的;
(4)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5.關于“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未銷售的,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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