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許可使用的形式不同,有些許的差別。
(1)一般使用許可。即許可人授權被許可人在一定期限、地域內,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與此同時,許可人還可以許可第三人使用該注冊商標。商標的許可使用期內轉讓商標權是有效的。
(2)排他使用許可。即許可人授權被許可人在一定期限、地域內,在指定的商品上獨家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同時,承擔在該期限和地域內,在相同的商品上不再許可第三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的義務。在合理的使用期內轉讓商標權是有效力的。
(3)獨占使用許可。即許可人授權被許可人在一定期限、地域內,在指定的商品上獨家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同時,承擔在該期限和地域內,在相同的商品上不允許包括注冊人自己在內的任何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的義務。在商標的許可使用期內轉讓商標權無效。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二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三條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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