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協商解決,必要時可以強制執行。對城市的管理秩序進行治理和維護,可以檢查各類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后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二)在現場設置警示標志(三)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四)查閱、調取、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等(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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