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扣押條款的規定是什么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7 15:32:26
刑訴法扣押條款的規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扣押條款的規定如下: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 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 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 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導讀《刑事訴訟法》扣押條款的規定如下: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 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 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 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刑事訴訟法》扣押條款的規定如下: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 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 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 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該內容由 陳亞楠律師 和 點行律詢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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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扣押條款的規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扣押條款的規定如下: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 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 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 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