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義務條件遺囑指的是被繼承人在訂立遺囑時,在遺囑中附隨了一定的義務,遺囑繼承人需要履行所附的義務后才能繼承遺產的遺囑。遺囑人在遺囑中所附的義務不得超過繼承人從該遺囑中所應得的遺產利益,且遺囑中所附的條件或義務不得違反法律,不能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并且所附的義務應有實質意義,否則該義務條件依法無效。
一、兒媳可以作為第一繼承人嗎?
兒媳是兒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兒媳不是公婆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是喪偶兒媳在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之后,才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
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一般而言,他們對繼承人所盡的扶養義務要比那些不與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繼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規定可以多分遺產。
詳細的說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包括兩種含義: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于繼承人并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
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系,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
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
二、長子可以多繼承遺產嗎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遺囑中可以多給長子分配遺產。
法定繼承長子能否多分配遺產區別情況對待。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長子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長子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長子可以多分。
三、一般繼承糾紛案件要提交哪些證明
繼承遺產糾紛案件應該提供的證據有:(1)公安機關、醫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系證明;(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于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8)關于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9)醫院關于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10)其他證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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