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傷認定書單位不蓋章的處理方式是:
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認定書單位不蓋章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殘或者自殺(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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