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一般的財物,如金錢、物品等,不包括槍支、彈藥、公文、證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則不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公私財產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至于搶奪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例如為了自己享有而搶奪,為了幫別人而搶奪,不管犯罪的動機如何等。只要行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就具備了搶奪罪的主觀要件。
一、搶奪罪“數額較大”的法定標準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
第一條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8萬元以上、20萬元至4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7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二、可免除刑事處罰的情形
根據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雖然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3、被脅迫參加搶奪,要求行為人的行為不可能構成搶奪罪。例如,債權人多去債務人的財物以抵償債款或實現債權的行為,屬于民事糾紛,不應以搶奪罪論處。
三、搶奪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一)兩者的主觀區別
搶奪罪和搶劫罪都是行為人公然實施多去財物的行為,主觀上都是處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為直接故意,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但是,兩罪的基本構成條件不同,社會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別。因此有必要對兩者加以區分。
兩者的不同主要表現在:
1、侵犯的客體不同。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搶奪罪是不采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方法而公然奪取財物,而搶劫罪則是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務或者直接將財物搶走。也即搶奪罪的實行行為是單一行為,搶劫罪的實行行為是復合行為。
(二)兩者在搶奪財物時對被害人傷害情況的不同
1、要看強力行為的作用對象和使用目的。
2、要看傷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為之。
3、如果行為人行為前本來并沒有計劃適用暴力手段奪取財物,此時應當直接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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