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講述了員工在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時,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自行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在30天內沒有申請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鑒定。同時,文章也提到了如果員工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
法律分析
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的,員工本人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自行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在30天內沒有申請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鑒定。
一、超過工傷認定時限只能主張工傷賠償嗎
超過工傷認定時限不能主張工傷賠付,但因為不可抗力等原因超時的,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
二、員工能做工傷認定嗎
員工個人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
拓展延伸
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是否有時效限制
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是有時效限制的。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結語
本文講述了員工在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時,可以自行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在30天內沒有申請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鑒定。同時,如果員工個人需要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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