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傷,用人單位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勞動者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時,選擇勞動仲裁無疑是一個不錯的辦法。只要不是很復雜的案件,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出具裁決書。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辨論,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并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愿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作出裁決,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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