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1)公司股東按原出資比例增加出資額,而不改變出資比例。增資后,各股東出資比例保持不變。(2)邀請出資,改變原出資比例。邀請出資的對象,可以是公司原股東,也可以是公司原股東以外的人。如果是公司原股東認繳出資,可以是另外繳納股款,也可以采取把資本公積金或應分配給股東的股息紅利轉化為出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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