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如果房產證持有人去世了,家人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到派出所開具一份死亡證明,讓派出所把死亡人的戶籍銷戶。然后拿著死亡證明和房產證、戶口本拿到房管局進行證明。做這一些的目的就是防止有人冒充房主的后人違法占有房產,雖然比較麻煩,但是這是必要的流程。如果房產持證人在去世的時候有立下遺囑指定誰是遺產繼承人,也需要以前的流程。按照我國的國情,想要拿到遺產,那是有繼承順序的制約。如果房產持有人去世了,擁有繼承權的人分別是:配偶、孩子、父母。如果有遺囑明確要求房產歸誰,那么房子的繼承人就是遺囑指定人,如果沒有相應的遺囑,那就是需要內部協商,如果有一方想要繼承全部的房產,那么就要由去世房主的其他繼承人的一致認可的前提下才可獨立擁有,如果內部有紛爭,也可以找法院協商解決,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去世房主將房子贈送給無血緣關系的人,如果原戶主沒有任何親戚,那么只要根據遺囑去辦理手續即可。如果過世戶主有其他的繼承人,他們如果不認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來判定。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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