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禮物不能認定為彩禮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6 14:28:23
哪些禮物不能認定為彩禮
彩禮是一種社會習俗,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些送禮行為是不能認定為彩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于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導讀彩禮是一種社會習俗,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些送禮行為是不能認定為彩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于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彩禮是一種社會習俗,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些送禮行為是不能認定為彩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于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司法解釋規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對于登記之前給付的彩禮,登記結婚之后,仍可返還的,最高法在《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應當以雙方為條件。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于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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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禮物不能認定為彩禮
彩禮是一種社會習俗,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些送禮行為是不能認定為彩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于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