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兩次后不必續簽,除非滿足特定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連續工作滿十年、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時,勞動者在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或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違反相關規定,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年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簽訂兩次勞動合同后不是必須續簽。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第二、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拓展延伸
勞動合同續簽的要求和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續簽的要求和注意事項取決于具體的法律法規和合同條款。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的續簽要求包括提前通知、雙方同意和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注意事項包括確保合同期限不過期、合同條款的變更或更新、薪資待遇的調整等。此外,雇主和雇員應注意合同續簽的時間、方式和書面記錄,以確保合法性和證據性。在勞動合同續簽過程中,雙方應保持溝通和協商,尊重彼此權益,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和和諧。請注意,以上僅為一般性信息,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可能因國家、地區和行業而異,請在具體情況下咨詢專業的法律顧問或勞動部門。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簽訂兩次勞動合同后并不是必須續簽。根據勞動者的具體情況和協商一致原則,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時,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然而,具體的勞動合同續簽要求和注意事項還需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條款來確定。在勞動合同續簽過程中,雙方應保持溝通和協商,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和和諧。請在具體情況下咨詢專業的法律顧問或勞動部門以獲取準確的信息和建議。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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