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深圳市公積金中心于7月8日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對原繳存、提取政策進行了補充和完善,明確新入職職工繳存基數的認定規則、規范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清理方式、增設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的提取條件、設置異地購房提取業務辦理條件、明確限制單位或者職工通過自助渠道辦理業務的相關情形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深圳經濟特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四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穩健原則,健全風險管理制度,保障資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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