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簽訂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以及其他成立和生效條件。具體如下:,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協議。,(一)《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1、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2、訂約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應當具備要約和承諾二個階段。,對于已經成立的合同,還必須具備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拘束力。,(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合同生效要件有以下幾個:,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訂約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一)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是有償民事法律行為。,(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系,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是雙務民事法律行為。,(三)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于履行合同。,(四)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五)買賣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指賣方所出賣的貨物。,(一)買賣合同廣義上的標的物不僅指物、而且包括其他財產權利,如債權、知識產權、永佃權等。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標的物采取狹義標準,指實物,不包括權利。,(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指能滿足人們實際生活需要,能為人力獨立支配的財產。除法律予以禁止或限制的外,任何標的物,無論是動產或不動產,種類物還是特定物,消費物還是非消費物,均可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三)在我國,土地、山脈、河流、海洋只能由國家依法確定使用主體,不能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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