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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情節的認定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6 14: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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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情節的認定

《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第四條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第五條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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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第四條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第五條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條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第五條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

(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

(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

(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第八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對于公民在微博上發信息是需要嚴格遵守事實的原則來發布的,特別是有關違法事實后果需要基于實際的涉案事實后果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如果對有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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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情節的認定

《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第四條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第五條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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