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托代理權限分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別委托代理。
一般委托代理是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為訴訟行為,而無權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特別委托代理除代理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為外,可以根據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如代為當事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
授權委托書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只享有一般委托代理權限,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
對此,筆者認為審判人員應嚴格審查,明確代理人的委托權限,規范庭審程序,以便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正確行使。
一、哪些人可以幫忙代出庭
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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