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委托人與被委托人簽訂合同時,一般會對委托期限有時間約定或注明,雙方根據委托事項自由約定委托期限;在當初訂立的委托合同中沒有約定,也可以在后續的時間簽訂關于委托期限的補充合同,若都沒有約定的,委托期限是有效期至委托事項結束或委托人終止委托為止。授權委托方法有三種,明示授權,默示授權和追認。委托期限一定要寫明起與止的時間。特別授權委托書如果是公民之間的,應當辦理公證,以確保委托行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公民在簽署委托書的時候,要辦理公證,各個企業在簽署委托書的時候要寫清楚委托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否則很容易引起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三條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條 委托人死亡、終止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終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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