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罪規定了代為保管他人財物非法占有、拒不退還的刑罰,并根據數額的大小進行定罪;非法侵占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還構成犯罪,主體必須具備故意。
法律分析
一、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罪數額規定
我國刑法第270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侵占罪是根據數額定罪的,各地規定的立案標準都不同。根據相關規定,數額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數額巨大:100000元以上。
在確立侵犯財產各種犯罪定罪數額標準時,我國刑法分別按照罪刑相適應原則,根據各種犯罪的本質特征而分別確定不同的定罪數額標準,以體現其社會危害性達到相當程度才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如盜竊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由于犯罪的本質特征不同,其“數額較大”標準也各不相同。在確定非法侵占罪“數額較大”標準時,我們也必須充分注意該罪的本質特征。非法侵占罪有一個特殊的過程:變合法占有為非法占有。如法條所規定,不論是代為保管他人的財物,或是撿拾他人的遺忘物,發現他人的埋藏物,都是一個合法的行為,而將這些本屬于他人的財物占為己有,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則成了一個非法行為。也即是說,行為人在合法占有之時有返還原物的義務,但行為人不履行該義務,從而使合法占有變成了非法占有。
二、非法侵占罪
非法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
結語
非法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70條的規定,對于這種行為,將會受到相應的刑罰。在確定侵占罪的數額標準時,各地法律有所不同,但一般來說,數額較大是指5000至20000元以上,而數額巨大則是指100000元以上。非法侵占罪的特殊之處在于其過程,即將合法占有變為非法占有。因此,行為人在合法占有之時有義務返還原物,否則就構成非法行為。非法侵占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觀方面,行為人必須明知所占有的財物屬于他人,并且故意非法占為己有。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 偵 查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無罪或者罪輕的事實、申辯和反證,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證據,公安機關應當認真核查;對有關證據,無論是否采信,都應當如實記錄、妥善保管,并連同核查情況附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八節 時效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三百八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35號)和2007年10月25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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