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2005年6月的一個上午,(福建)平潭縣13歲的少女小潘在回家途中,被鄰居、74歲的陳老漢拉到公路旁邊的樹叢中強奸,并給了她一元錢。之后,陳老漢又以一元零花錢為誘餌,多次與小潘發生性關系。去年8月,小潘被查出懷孕。見事情敗露,陳老漢來到當地派出所投案自首。昨日,平潭縣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陳老漢有期徒刑四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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