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識別并核實客戶身份,了解并登記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
近年來,電信詐騙、非法集資、非法傳銷、跨境賭博、地下錢莊等違法犯罪活動較為猖獗,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利益。人民銀行相關人士介紹,通過對電信詐騙案件的梳理發現,由于現金匿名、難以追蹤的特點,犯罪分子往往偏好使用現金進行交易活動。金融機構依法適當加強對現金存取款活動的管理,有利于防范違法犯罪活動,有利于保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法律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征信業務,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的信用信息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國家設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進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適用本條例第五章規定。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為履行職責進行的企業和個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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