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不足2周歲,以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2、孩子已滿8周歲,父母雙方對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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