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樓養貓味道難聞,民法沒有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相關規定。以不影響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生活為限。我國法律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飼養動物一定不要干擾到其他人的正常生活。飼養動物,既包括城鎮居民飼養的各種寵物,如狗、貓、鳥等,也包括農村居民飼養的狗、貓等其他動物。
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并不是行為人本人所為,而是表現為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休息,主要是所飼養的動物缺乏管教,經常發出噪音擾亂他人生活等。放任動物恐嚇他人,是指動物的主人或者飼養人員對所養的動物不加以一定的約束,對其恐嚇他人的情形持放任態度等,對他人造成精神上的驚嚇。
其實這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但貓咪在某種程度上,私密性更強,如果一家養了一兩只,性格更溫順的貓咪,幾乎很難讓外人知道,除非將貓咪培養成規模,達到幾十只幾百只,甚至幾百只,而且衛生條件不佳,才會引起別人的注意,包括小區里的流浪貓,我們很少見過主動攻擊人的流浪貓,因為貓咪本身就是膽小的動物,見到人都躲得遠遠的,再加上它本身身材嬌小,幾乎不會對人造成威脅,所以也沒必要在相關方面進行規范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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