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一般應當指定該擔保物權人作為保管人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占有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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