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雖然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該權利長期不行使,不僅使權利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也會給提存部門增加負擔,同時也不符合物質有效利用的原則。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經過五年,扣除提存費用歸國家所有,提存物的受領人不能再對提存物主張權利。
一、領取提存物的權利的規定
標的物提存后債務消滅,債權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權,他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提存僅是消滅債務的措施,在雙務合同中,只有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履行了各自的義務,合同才能終止。有時,債務人雖然將標的物提存,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債務,但與其互負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并未履行對待給付的義務。為避免先行履行可能發生的風險,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債務人可以對提存部門交付提存物的行為附條件,即只有在債權人履行了對債務人的對待債務,或者為履行提供相應的擔保后,才能領取提存物。不符合所附條件的,提存部門應當拒絕債權人領取提存物。比如,甲乙二公司訂立了購買電視機的合同,甲公司負有交付電視機的義務,乙公司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債務履行期屆滿,乙公司遲延受領,也未支付貨款,甲公司依法將標的物提存。為保證收回貨款,甲公司提存時聲明,只有乙公司支付了電視機價款或者提供了付款擔保后,才能允許乙公司領取電視機。如果在乙公司沒有支付價款也沒有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提存部門將提存物交付給了乙公司,一旦乙公司領取提存物后不能支付甲公司的價款,提存部門要承擔賠償責任。提存人提存時,應當向提存部門明確告知提存受領人所承擔的對待給付義務的內容,以及對所提供的擔保的要求,比如是人的保證,還是抵押或者質押擔保。這樣做的目的,一方面,可以便于提存部門交付提存物前進行審查,另一方面,也是判定提存部門責任的根據。
二、提存有什么法律后果
標的物提存后,不論債權人是否提取,都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根據法律規定,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提存視為標的物的交付,因此,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權轉移,債權人作為提存標的物的所有者,該標的物上的權利由其享有,義務和風險由其承擔,標的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標的物的自然變化。第三人的原因或者提存人保管不當,都可能引起標的物的毀壞、損失、甚至標的物不復存在,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一方面指由債權人承擔因不可抗力、標的物自身性質而產生的毀損、滅失的后果;另一方面指由債權人負責對造成標的物毀損滅失責任的第三人或者提存保管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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