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1、生產經營業企事業單位,公對公轉賬不涉及對外營業(如銷售和收購)的無需開具發票。涉及經營的需要開具發票。當然,對方不需要發票不開發票也可以,但一定要如實申報納稅。2、行政單位不需要開發票,涉及收費的要開具財政非稅收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三十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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