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幼兒園憑教育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須到民政部門進行 民辦非企業單位 登記,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后方可招生。民辦幼兒園應根據辦學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報屬地縣級物價、稅務、民政和教育部門備案并公示。民辦幼兒園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對于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幼兒園對幼兒實施收費,或已取得收費許可證但收費不提供合法票據的民辦幼兒園,有關部門將予以處罰。 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班)。已經開辦但未履行登記注冊和申報審批手續的,由教育部門責令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不符合辦園條件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門將予以取締。未經審批機關核準同意,民辦幼兒園不得隨意停辦或變更 法定代表人 、園名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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