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仲裁不能申請財產保全,而勞動訴訟能申請財產保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四條 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經濟確有困難,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后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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