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提出保全申請的,首先要明確負責保全的管轄法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1條規定: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按此規定,國內仲裁中的財產保全由基層法院負責執行。仲裁裁決生效后,債務人沒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執行仲裁裁決。與申請保全一樣,當事人也需要首先請明確負責執行的管轄法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一、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書的后果
《仲裁法》
第六十四條,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48、49條之規定,如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用人單位不服裁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申請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對申請的處理。
(一)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1、裁決不符合法定撤銷情形的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
2、裁決符合法定撤銷情形的應當作出撤銷裁決的裁定;
3、當事人以仲裁裁決事項超出仲裁協議范圍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經審查屬實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仲裁裁決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與其他裁決事項不可分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仲裁裁決。
(二)當事人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案件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人民法院應當在通知中說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體理由。
1、仲裁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2、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二、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條
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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