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一、拆除農村危舊房法律依據
對于農村危舊房建筑強制拆除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六十八條的規定,六十八條具體規定如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二、執法局有權直接拆除違建嗎
無權。執法局直接拆除違法建筑的行為是違法的。因為法律并沒有賦予政府工作部門強制直接拆除違法建筑的權力,即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政府工作部門強制直接拆除違法建筑,也只是受委托執行強制拆除而已。也就是說,拆除違法建筑的強制執行主體應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工作部門無權實施。
三、違章建筑處罰有什么規定
違章建筑處罰有以下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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