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的證據保全是指仲裁當事人為使證據保持其客觀性和真實性,防止因種種原因使固有的證據滅失、損壞或以后難以取得而申請保全。仲裁委員會依法將該證據保全的申請提交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的申請對與仲裁案件有關的證據采取保全措施。在提出保全申請時要注意保全的證據應當是:
第一,證據必須是枯芹對案情有較重要的證明作用的,保全的證據如果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會使案情無法得到證實,從而使當事人的仲裁請求不能得以實現。
第二,申請保全的證據有可能是會滅失或難以取得的,如知情人年事已高,如不及時將其證言保全下來,證言就會難以得到。又如,在提出仲裁申請時,當事人的貨物還存放在庫里,如不及時保全,被申請一方就可能將貨物脫手,使案情無法查證。
證據保全對不同的證據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對證人證言、掘猜當事人的陳述,可采用筆錄或者錄音的方法加以保全;對年邁、重病有死亡可能的證人,或者即將出國的證人,要不失時機地進行取證并加以保存;對物證,可通過勘沒散畢驗筆錄、拍照、錄象、繪圖或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對于書證,要盡可能提供原件,提取原件有困難的,可提取復制品、照片、副本等加以保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十六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六十八條 涉外仲裁的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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