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承擔診斷工作的醫療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人怎么處理
1、未承擔職業病診斷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在診療活動中發現疑似職業病人的,應及時告知勞動者到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2、法律依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二、如何申請職業病診斷
1、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2、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一方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向職業病診斷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3、當事人如果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還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4、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1)職業史、既往史;
(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4)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5)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資料。
5、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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