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起訴離婚對方不出庭的應當按照如下情形處理:
(一)本人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二)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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