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蹲罡呷嗣駲z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立案追訴:第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第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第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第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第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高利貸罪的具體立案標準
目前我國刑法中并未將單純放高利貸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如果放高利貸的人在收債過程中使用的手段觸犯刑法上規定的罪名是可能構成犯罪的。
1.以轉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且違法數額較大的,構成高利轉貸罪。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2.在高利貸活動中,高利借貸再高利轉貸達到一定數額標準的即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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