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倒班工作嗎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9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由此可知,身處哺乳期,除了勞動強度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以外,公司自然是不能為女職工安排加班的。
至于能否依舊執行倒班的工作模式,還需了解夜班的定義。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第7條對此進行了解釋。所謂夜班,是指職工在當日22時至次日6時間從事勞動或工作,而“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系指,用人單位一般情況下都應執行該法條的規定,對于女職工比較集中的企業,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確有困難的,請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可以暫時放寬執行,但要在較短時間內積極創造條件實施本規定的要求。因此,對于哺乳期女職工的工作時間,公司可以安排她實行每日倒班,但是需把握其所在工作班次的具體時間,即不能安排她在晚間22時至次日早晨6時之間工作,其余時間段可參照一般職工執行。
綜上,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夜班活動或者是安排倒班工作。
正是由于女職工在身體結構和生理特點上都與男職工存在很大差別,才決定了女職工在一定情況下不宜從事特別繁重和較大強度的體力勞動,否則,會引發自身疾病,影響身體健康,甚至會影響下一代健康成長。不管是從法律還是社會責任的角度,用人單位在勞動中對女職工進行特殊保護是各方所需。因此,對于哺乳期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既不能安排其加班,也不能在當日22時至次日6時之間為其安排工作,截至哺乳期結束才可以恢復一般職工的一般化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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