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滿足產假條件是可以不上班的,如果產假已滿需要去上班,不去上班沒有工資,公司有權辭退。但是在哺乳期上班期間,員工每天可享受一小時的哺乳假。2、如果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3、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自動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滿為止。對于哺乳期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能以非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辭退,但是可以過失性辭退,催退“三期”女職工。用人單位對哺乳期女職工的辭退符合過失性辭退的形式和實質要件,不需要補償和賠償。其他情況需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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