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辦案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做出是否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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