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但聘請的律師不能代為申請。被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和其近親屬聘請的律師可代為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時需遵守各項規定,如不得離開所居住地、及時報告變動、配合傳訊等。違反規定將導致保證金沒收,并可能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刑事拘留期間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需滿足條件。
法律分析
一、刑事拘留期間取保候審可以申請嗎
《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p>《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p>根據《刑事訴訟法》上述規定,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近親屬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父母、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均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但其聘請的律師不能代為申請取保候審。而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除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申請取保候審外,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聘請的律師也可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時要遵守哪些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如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居所或住所前應征得決定機關同意。
2、工作單位和聯系人方式變動,24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其遵守以下一項或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證件、駕駛證件叫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相關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不管是哪個司法機關,如果需要對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刑事拘留的話,則也是要按照相關的規定來執行,此時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同時刑事拘留也必須要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至于刑事拘留期間取保候審也是可以申請的,不過是否會獲得批準,則要看有沒有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
結語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在刑事拘留期間取保候審。然而,聘請的律師不能代為申請取保候審。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除了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外,聘請的律師也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候審的人需要遵守一系列規定,包括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及時報告工作單位和聯系人變動、在傳訊時準時到場等。違反規定的,可能導致保證金被沒收,并可能面臨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監視居住或逮捕等處罰。取保候審期滿時,應退還保證金。是否能獲得取保候審批準,取決于是否滿足相關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二節 取保候審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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