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原告必須出庭,有合理理由則需提交書面意見;被告可以選擇不到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9條和第130條規定,原告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將被視為撤訴處理,被告缺席時可以進行判決。
法律分析
離婚案件中的原告本人必須出庭,有合理的客觀理由不出庭的,必須提交書面意見。被告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拓展延伸
原告離婚訴訟中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
在離婚訴訟中,原告通常是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合格的代理人代為出庭進行訴訟活動。原告委托代理人出庭的好處是可以減輕原告的負擔,節省時間和精力,并且代理人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和經驗,能夠更好地代表原告進行辯護和維護權益。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代理人出庭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必須是合法合規的代理行為,代理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和能力。因此,在離婚訴訟中,原告可以選擇委托代理人出庭,但需確保代理人具備合法資質,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結語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案件中的原告必須出庭,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能會導致撤訴處理。而被告可以選擇不到庭參加訴訟。在離婚訴訟中,原告可以委托合法合規的代理人出庭,以減輕負擔并維護權益。然而,委托代理人需確保其具備合法資質,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三節 開庭審理 第一百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節 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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