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離婚沒有要求雙方都到庭。離婚案件中,提出訴訟離婚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視為撤銷離婚訴訟,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視為缺席審判。我國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離婚被告不到庭怎么辦
被告有明確地址,又通知了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拒絕到庭的,可分具體情況作如下處理:
1、被告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作為監護人之一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出于離婚后無人妥善照顧被告等多方面因素的考慮,不愿配合法院工作,拒不到庭應訴,致使案件無法進入正常的審理程序。
2、對此類離婚案件的處理,首先要多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成年子女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工作,代理被告出庭應訴,以便切實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3、如果通過法院多方做工作,被告的父母、成年子女仍不愿代被告出庭應訴的,可與被告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取得聯系,到被告住所地進行巡回審理,就地辦案。
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一般必須到庭參加訴訟。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法院必須進行調解,即調解是審理婚姻案件的一個必經程序。只有在調解無法和好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判決。
二、妻子在家務勞動中付出多,離婚時能否主張經濟補償
1、可以主張經濟賠償。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無論夫妻雙方是法定財產制還是約定財產制,該方均有權主張經濟補償。這實質上是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使經濟地位較弱而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大多為女性)在離婚時享有經濟上的補償,因此,為家庭利益而負擔的義務也屬于可適用經濟補償的情形。
2、法律依據: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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